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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时间:2017-0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经济事项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原则上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计划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二级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须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在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帐户核算,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九条学校内部设置的二级财务会计机构,须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该财务人员由计划财务处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调派和调配,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条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实行校长、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二级核算单位及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主管会计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工作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预算由全校汇总预算和校内部门预算组成,内容均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计划财务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执行、审批、调整和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保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部门的预算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申报,集中审核。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全校汇总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基础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核定标准、支出类别、管理权限进行核定,并上报省财政厅审议通过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校内部门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及各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级事业单位预算由本部门审议通过,报校长审批后执行,同时将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部门预算一经审定,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以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支出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可报请校长办公会调整预算;收入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收入来源没有增加时,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定期向校长、分管校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控制预算支出,积极组织预算收入,随时检查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的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定额拨款和专项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包括医疗保险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本级横向财政拨款、从非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学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校各部门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各部门改变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均须提前报请学校计划财务处,再由计划财务处办理物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收费,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在执行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到计划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 包括教学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根据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包括人员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虚列虚报,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做出相应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需按有关规定一律交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外的,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吉工师字[2010]59号)执行,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或协议、审计意见书或集体采购记录及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借款或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维修工程和基建项目建立预、决算制度。维修工程和基建项目,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吉工师字〔2007〕112号)及相关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或协议、审计意见书及验收单办理借款或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零散采购要按规范程序办理,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三十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活动的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住房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相关政策,按月计提,用于支付职工集体福利性支出。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学校拥有的公房出售收入等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它专用基金。

第三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拟定具体办法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工作人员在办理与财务相关的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以及学校的各项规定。收入及时入帐,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坐支和非法套取现金。

对应收款项,要及时足额收回,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转;对暂付款项,要控制其资金限额、占用时间,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对外借出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借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归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校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保证帐实相符,对盘亏、盘盈的存货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具体内容。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固定资产按类别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和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做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帐务处理。大型、精密及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在年度终了前须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校任何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学校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计划财务处,然后上缴国库。计划财务处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将相关收入回拨学校账户,作为学校财政收入补充教育事业费,此项收入不得视为各部门的自主收入。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暂存和应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暂存及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应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借款或贷款业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其它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各部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成本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九条成本费用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学费用、科研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行政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采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提供财务报告。二级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十三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财政部门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四条财务分析报告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的主要信息来源;也是学校加强内部管理,进行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分析学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营自给水平;分析定员定额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由学校主办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经批准可自采的),要实行对外公开招标制度。招标过程要有审计、财务人员参加,并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八条实行对基建、大型修缮工程等的审计制度,工程项目审计后方可结算全部款项。

第六十九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如借贷款、30万元以上的支出、对外投资等,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七十条建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届中和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在管理机制上加强对经济责任人的制约,明确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七十一条财务人员工作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处理,遇有重要问题报学校处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和各类公章、名章,建立严密的印鉴使用登记制度。凡属于对学校内外提供经济担保,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提供经济资信证明等情况的,未经分管校长审批,不得擅自使用财务印鉴。

第七十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独立核算部门和学校主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企业自己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2004年1月10日颁布的《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校财经管理办法》(吉工师字[2004]3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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