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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报账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7-05-02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借款、报账行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借款

(一)借款原则

1、事先审计、依法办理、违规禁办

凡属学校对外大额预付款项,如无真实、完整合同或协议的,或需按规定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而未提供审计意见书的,不予办理。

2、计划管理、指标控制、赤字禁办

各部门应本着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按预算控制,慎密计划开支,不得赤字运行,没有预算指标的不予办理。

3、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资金

计划财务处应对借款金额进行审查、控制,压缩借款金额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参加会议的需提交会议通知方可借款。

4、公款公用、对私禁办

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借支的差旅费外,其他的个人借款不予办理。

5、逐级签批、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逐级签批,手续不全,不予办理。

(二)借款的对象和要求

1、暂付款的借款人作为该项经济活动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不对临时工和非本院人员借款,除学生住院费以外,学校不对学生借款;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用款,由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负责办理借款手续。

2、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吉工师字〔2007〕112号)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吉工师字[2010]59号)执行,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或协议、审计意见书或集体采购记录及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借款或结算手续。

3、购买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4、政府采购项目的转账业务由资产处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借款办理程序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支暂付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理借款要填写学校财务部门专门印制的借款单。

2、借款单上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应标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经费来源,并由借款人签名。经费审批人在签批前,应确认该笔用款的经费支出项目,并在“经费来源”栏内填写清楚。

3、借款人根据借款金额及用途,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借款业务。

4、、按照国家现金使用管理规定,除对个人支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款项和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可以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外,其他对公往来业务,原则上以转账形式支付。同时,严格控制1000元以下的零星现金支出。借款时如需办理转账或汇款业务的,还要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相关信息。

(四)借款种类

1、差旅费。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出:设备购置、材料、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律师费、咨询费、设计费、审计费等。

3、各种奖金、酬金、补助等。

4、备用金。

5、其他。

二、报账

(一)报账审批权限及签批程序

报账审批权限及签批程序,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关于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权限规定》(吉工师字[2014]34号)执行。

(二)报账时间要求

1、差旅费。一般应在返校10天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计算)办理。超过30天未报账,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购买商品或服务。一般以发票或收据签发日期计算,同城的在15天内办理报账;异地的在30天内办理报账。

3、各类奖金、酬金、补助等劳务费用,从借款之日起计算,须在15天内办理报账。

4、备用金。原则上不借备用金,但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需要必须借备用金的,从借款之日起计算30天内办理报账。

5、其它。同城在15天内、异地在30天内办理报账。

三、报账须知

1、经办人取得的报销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发票上要盖有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的真实性,由经办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确认并负责;购买实物的在发票上要至少有两人签字,即经手人、验收人。

2、领取和发放各种劳务费、补助费、讲课费等直接发放给个人的款项时,要填写计划财务处印制的相关费用报销表,并由经手人、审批人、领款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方可报销。表中要如实填写领取费用人的身份证号,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购置实物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到资产处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固定资产的界定以《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吉工师字[2014]33号)为准。

4、购置专控商品到资产处办理控办手续。

5、凡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单位付款超过1000元或购置固定资产的,均需办理转账结算手续,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四、其他规定

(一)已办理完借款而改变借款用途的,必须事先到计划财务处书面申请改变用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报销。

(二)已办理完借款的,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借款10天内将借款返回。

(三)如果借款在寒暑假到期的,可顺延到自开学之日起30天内办理。

五、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他用或擅自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各项活动,否则,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全院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二)超期罚款

对违反上述借款、报账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长期借款不报账者(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由借款人个人承担责任,从工资中扣除欠款。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原始票据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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