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第7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关于个税的相关政策,方便全校教职员工及时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把好事办好,现就填报人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填报范围
持有我校工资卡人员。年度执行过程中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的人员及新入职人员。
二、填报指南
1.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视频)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表指南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4.想进一步学习,请您关注二维码:
三、相关要求
1.填报人应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如果填报人在多处取得收入,请于次年3月1日到6月31日进行纳税汇算清缴,办理多退少补。
2.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按填报人所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预扣预缴,并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填报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3.填报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将变动后的信息提供给财务处;新入职人员请于首次发放工资的上月末及时提供信息。
四、 报送内容
各部门汇总填报附件7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版并核对与填报人纸质版信息的一致性,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部门签字盖章的汇总纸质版及填报人本人签字的个人扣除信息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交财务处丁立红。
五、报送时间
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电子版发送到871648606@qq.com邮箱,纸质版以部门为单位交于财务处丁立红,联系电话:86908048,13843039239。
六、相关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法制科:80500635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80500610 80500603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附件: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5.个税专项附加信息扣除暂行办法解读(视频)。
6. 个税专项附加信息填报指南。
7.个税专项附加信息扣除表(电子模版)。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
计划财务处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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