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财务报销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7-05-02

学校各单位(部门)、教职工、学生:

今年上半年,学校同时出台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四个文件(见吉工师字[2014]33、34、35、36号),对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现就执行中遇到的部分具体问题,结合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的具体指导意见,学校进一步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以便学校各部门及广大师生员工遵照执行。

一、发票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我校在报销取得的发票中存在问题发票(过期作废发票、假发票、虚开发票、及未按规定用途取得发票)。问题发票类型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清雪、搬家、清掏、设备采购、办公实验耗材等诸多方面。针对上述情况,学校将严格规范审核报销中存在的发票违规问题。

(一)实行票据经手人负责制。随着我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经济业务逐年增多,财务部门平均每月都要核算过万张各类票据。为避免经办人收取问题发票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即日起在我校实行票据经手人负责制。要求取得发票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要认真识别发票的真伪,并在发票上签注“发票已验”字样,对发票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二)鉴别发票真伪的途径。鉴别发票真伪可到吉林省地税局或国税局门户网站进行发票信息查询或拨打12366税务咨询服务热线查询。取得外省发票的,可按发票上印明的防伪措施、查询方式进行识别或查询,也可登录该省市税务门户网站进行查询,也可直接与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联系确认。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国税局查,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地税查。

(三)发票签字的要求。购买商品取得的发票,在财务报销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人签字,分别是发票经手人、商品服务验收人(或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取得的其他发票至少应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多张同类小面额发票(如车辆通行费)可汇总签字,写明张数、金额合计。

(四)追责问题。针对税务、审计等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发票,学校将追究报销单位负责人、发票经手人的相关责任。财务人员应须对报销的各类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出现问题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报销飞机票提交登机牌的问题

随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电子机票”)的运用,社会上重复、仿冒、克隆电子飞机票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确保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无论学校预算支出,还是个人科研经费,在办理财务报销时,除提供机票外,还必须附上与机票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一致的登机牌。若报销时只有机票没有登机牌的,计财处将不予报销。

三、提交购物清单的问题

办公人员购物取得的发票上,应注明所购商品名称,发票记载不下的,可以另附清单(清单上须有与发票印章一样的印章)。凡是发票上所列内容为集合名词的,如办公用品、材料、书、电子元件等,必须附购物清单。尤其是在欧亚、卓展、沃尔玛等各类超市购买办公等用品的单位、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发票的同时,必须附有超市机打购物小票的复印件或购物清单,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

四、借款冲账的问题

各类借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单载明的用途使用,并以借款时转账账号所载明的出票单位出具的发票进行报销,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以其他单位的发票到计财处冲账,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

借款人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应及时冲账报销。借款人可以在计划财务处的“财务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个人的工资号查询到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借款及冲账情况(包括冲以前年度的借款)。查询后如有疑义,请及时联系计划财务处。

五、填写费用报销事由的问题

《费用报销单》的“支出事由”一栏,应填写所附发票中的内容用在了什么事情上,做什么用了,而不是填写买了什么东西。

六、本办法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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