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劳务费发放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作者:浏览:时间:2026-09-18

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等财税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报销流程,防范税务风险。现就我校劳务费发放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劳务费,包含校外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技术服务费、临时劳务服务费、讲座报告费、稿酬等各类非雇佣性质的劳务报酬,均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方可报销。校内教职工工资性薪酬、全日制学生助研补助等勤工助学性质的劳务费,不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开票硬性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校外人员单次(日)劳务报酬1000元以上的劳务费报销业务,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合规发票的,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报销。

发票开具主体:由提供劳务的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当地税务办税服务厅自行代开或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操作流程见附件。严禁虚假开票、代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发票内容规范: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需统一开具为劳务费、劳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对应真实劳务内容,发票抬头、税号、金额、开票日期等信息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发票不得涂改、拼接、作废重填,发票需为真实有效的正规税务票据。

涉税税费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按规定完成全员全额申报。

三、报销及工作要求

时效要求:发票开具后需及时办理劳务费发放,税务系统将实时监控开票收入信息,开具发票后逾期未报销的,将影响个人涉税申报及学校劳务费发放。

真实性要求:各部门、项目负责人为劳务费报销第一责任人,需严格审核劳务真实性、发票合规性,严禁虚构劳务、套取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规范化要求:即日起所有新增劳务费发放业务严格按本通知执行,以往未办结、未报销的劳务费发放业务,需补齐增值税发票后方可办理。

四、其他说明

单次(日)劳务报酬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劳务,可免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校全日制学生助研补助等勤工助学性质的劳务费,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免征增值税。劳务发放表备注栏必须注明学生学院、学历。

外籍人员使用吉林税务实名办税小程序或前往宽城税务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当地税务办税服务厅自行代开或开具增值税发票。

各部门、单位务必及时传达本通知要求,做好劳务费发放对接工作,提前告知校外劳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财税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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