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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7-05-02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学校预算计划核拨。

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三、收费范围。以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为准。

四、收费办法

(一)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宿费按学年收取。

1、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交学费、宿费存入本人的专用银行卡中,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统一划转。

2、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标准交纳学费、宿费。逾期一个月未交学费、宿费者,按不报到处理。

3、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证明可向学生所在分院申请缓交学费。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两周内确定,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交计划财务处备案,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4、凡无正当理由,在正常注册时间内不按时缴清学费者,由计划财务处向学生工作处管理学籍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不予注册。

5、学籍变动的学生其学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生全年在校月数为10个月)。

休学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余额退还,复学后按所在班级的专业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

留降级学生按降至班级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新生入学时,对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进入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不收学费,第二年入学时按当年相应的新生收费标准收取;

6、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打印学费收据,加盖财务章后发给学生,学生持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并应妥善保管收据,以便备查。

(二)函授生等隶属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学生,其学费、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由继续教育学校负责组织收缴及欠费清理工作,并应及时将所收费用全额交计划财务处。

(三)进修生、外国留学生等,由各经办单位按规定标准组织收取学费,统一交计划财务处,并自行统计学生交费情况。

(四)学生重新学习费。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本学期应重新学习学生名单。各分院组织学生填写“重新学习申请表”并进行学分确认盖章后,学生本人持申请表到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缴费。缴费后各分院将“申请表”收齐,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教学安排。

(五)学费、宿费等上述教育行政事业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五、退费手续办理

(一)本专科生退费手续办理。学生办理退学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其学费、宿费按该生实际在校时间扣除(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其余部分退回;办理退款时,需持退学证明(由各分院出具,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签字,并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及交费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二)函授生等隶属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退费手续办理。持继续教育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由继续教育学校主要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学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三)其他各类学生退费手续办理。由该主办单位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款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交费问题

(一)交纳学杂费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以便顺利完成学业。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具体手续和程序按相关贷款银行和生源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的学生工作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缓交学杂费。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能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科技文化活动。平时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挥霍浪费等不良习气。

(三)减、免、缓交学杂费的报批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申请享受相关政策时,应向所在分院分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政府(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经辅导员和分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学生工作处负责初步审核减免名单和金额,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享受减免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缓交的政策。

(五)享受减、免、缓交费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违纪行为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学费清欠

(一)每学期本专科学生的欠费名单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提供,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分院负责催缴。

(二)每学期期末学生工作处要将学生变动名单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更新学生交费信息。

(三)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学费,尽力做到应收尽收。

1、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学校建设发展的基础。各分院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由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应营造全员重视,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及时组织收缴。

2、各分院和职能部门要对欠费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核实,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个学生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3、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帮助他们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经批准申请的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也可以动员他们通过勤工俭学、争取企业资助等形式筹措学费。

4、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家长的作用,联系学生家乡所在地各级组织帮助做工作;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申明缴纳学费的政策与规定,促使其主动筹措学费。

(四)学校将学费收缴情况作为对各分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八、学生欠费处理

(一)对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宿费的本专科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期末不予登记成绩,直至交齐各项费用。

(二)对欠费毕业生,各分院、各部门不予开出能够证明该生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校毕业的相关证明。

九、其他

(一)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3年发布的《关于收缴学杂费的暂行办法》(吉工师字[2003]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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